2007年05月09日 09:03:45 来源: 重庆商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月实施
◆ 从事特许加盟须拥有2个直营店
◆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须备案
◆ 被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诚邀加盟,一年收回成本,三年赚足百万!”从本月起,类似这样的广告语将被视为违规宣传,由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人)发展加盟商(以下称被特许人)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夸大收益,违反者将处以最高30万元的罚款。
据悉,该《条例》是我国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配合《条例》实施。
没有直营店不能发展加盟
《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要超过1年。据悉,此前,许多特许人在一家店成功后就开始盲目扩张,最终导致品牌难以维系,甚至有些根本没有直营店,发展加盟只为圈钱。
硬性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必须明示。
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而以前许多企业有意把此“潜规则”模糊,致使一些初次加盟者被“套牢”。
特许人劣迹将上网公布
对特许人现状不了解,往往是导致加盟商战略失败的主要因素,为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备案内容包括经营情况、店铺分布、有无违规受罚行为等,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公众可随时上网查询。
特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宣传活动不得有欺骗行为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责任,违规者将被处于1万~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关注重庆
八成渝企要受到影响
据市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徐圣雄介绍,特许人卷款潜逃案例时有发生,像去年一夜兴旺又一夜消失的掉渣烧饼、九龙坡曾发生的一连锁洗衣店卷走数十万高档服装等也不鲜见,甚至重庆的餐饮企业也因为担心风险收缩了加盟改做直营。《条例》规定发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有注册商标和专利,重庆目前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有两三千家,但仅有20%的企业具备该条件,这意味着八成渝企将被拦截在发展特许加盟的门外。
昨日,记者从市连锁经营协会获悉,本月13日,北京、上海、重庆等28个城市的省级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武夷山召开连锁联盟大会,成立一个联盟网。今后,凡在28个城市从事特许加盟而又劣迹斑斑的特许人,将被当地连锁协会“挂”上联盟网,成为“黑名单”企业,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记者 罗恒)